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6条 |
| |
引用本文: | 王晓婷,殷涛.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6条[J].经济论坛,2009(11):133-137. |
| |
作者姓名: | 王晓婷 殷涛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 |
摘 要: | 与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相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特殊的行为动因、行为对象和实现方式。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业协会。要使《反垄断法》在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发挥现实的效果,必须要为界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提供可直观参照的行为类型和体现危害实质的界定标准。
|
关 键 词: |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 判断标准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