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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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双泉.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J].乡镇企业,2002(12):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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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双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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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也称为“交际应酬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争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从该规定中可表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比例很清楚,只有两档:5‰和3‰,但计提基数如何确定,很多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特别是随意扩大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现象较多。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计算的正确性,必须规范和明确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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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务招待费 计算 扣除 企业 纳税人 经营业务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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