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有效的条件——简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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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禹彦.试论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有效的条件——简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J].上海保险,2023(8):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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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禹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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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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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前言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受益人与某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共14万余元;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将受益人的理赔保险金支付给某劳务公司,并由某劳务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争议焦点为受益人是否能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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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金请求权 合同纠纷 劳务公司 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 调解协议 人寿保险 劳务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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