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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适格主体——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为例
引用本文:田小芳.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适格主体——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0(31).
作者姓名:田小芳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摘    要: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文章就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关 键 词: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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