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一、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二、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94号;200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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