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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生理需要”
作者姓名:崔益华,  向春华
作者单位:[1]江苏省东台市人社局; [2]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摘    要:“生理需要”已经成为工伤认定中判断工伤是否成立的一个流行词语。它通过确定致害行为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而发生作用,即,如果致害行为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致害行为不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适用有成“燎原”之势,称之为“生理需要说”并不为过。

关 键 词:生理需要  工伤认定  因果关系  致害行为  流行词语  伤害  原因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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