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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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维刚.交通事故"私了"合法化的理性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2):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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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维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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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安全法》)颁布实施。相比于以往的交通安全法,新《道路安全法》有许多新的规定是对此前交通管理制度的改进。其中,《道路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关于交通事故“私了”方面的规定,使轻微交通事故“私了”第一次被法律所允许,这不失为一项理性的制度安排。分析之前先来回顾一下《道路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第2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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