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认定应由规划、房管部门分工负责 对于业主共有房屋范围的界定,《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做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由谁认定以及认定的程序,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让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多数购房人相对外行等信息不对称,借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公约等形式,将一些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写在自己名下,在卖房之初就让业主签字;甚至不通过约定,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直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规划、房管部门应各负其责。“房屋用途”由规划部门在前期规划环节中确定,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给房屋贴上用途“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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