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完善<<证券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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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黎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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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厦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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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证券法》第81条规定对强制要约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建议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场外收购,投资者所取得普通股之比例与其持有之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之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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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要约 控制权转移 界定 证券法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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