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改革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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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改革建议[J].活力,2014(16):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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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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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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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是我国法律在最近十几年中才正式确立的司法制度。目前来看理论上具有高度成熟.但在立法变革上存在严重迟滞.由此带来司法实践诉求的不断递增与立法变革迟滞矛盾的凸显,这昭示着此项立法变革之迫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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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赔偿 司法改革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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