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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产品法”计算工业总产值
引用本文:凃葆林,宁克庭.不能用“产品法”计算工业总产值[J].经济研究,1965(1).
作者姓名:凃葆林  宁克庭
摘    要: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问题,是我国经济学界和统计学界近年来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经济研究》1964年第1期刊登了贺疆同志的《关于社会产品计量问题的探讨》一文,文中对工业总产值指标的计算方法问题,提出了以“产品法”来代替原来的“工厂法”的新的论点,读后受到不少启发。但我们对文中所阐述的某些论点,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现特提出来与贺疆同志商榷,并请其他同志指正。一贺疆同志在文章中提出以“产品法”代替“工厂法”计算总产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何计算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自产自用的产品产量问题。在他看来,用“工厂法”计算总产值,会“把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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