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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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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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国家税务总局 修改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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