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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确定与解除赔偿
作者姓名:邓淦华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谢某于1996年7月24日入职某百货公司并连续签订多份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未明确谢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只写明"乙方(谢某)服从公司安排至广东省内工作”,谢某实际一直在广州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7月23日止,约定谢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月工资1456元。

关 键 词:劳动合同内容  无固定期限  赔偿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百货公司  2008年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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