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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初探
引用本文:赵安民.新时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初探[J].审计月刊,1995(9).
作者姓名:赵安民
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市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修正了《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犀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所规范的投资审计范围和对象,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明晰,从而标志着投资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同时也为投资审计工作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下面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进一步搞好新时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一、确立投资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那么,"国家建设项目"就是审计的范围,进一步可理解为国家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趋势,国家投资的项目将分为三大类,一是基础性项目,二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是社会公益性项目。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由社会各方投资而非国家投资的竞争性项目将会逐渐增多,这类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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