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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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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增值税制度  转型改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于全  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  国民经济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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