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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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琳.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J].金卡工程,2010,14(11):13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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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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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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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但是对公司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近年来,我国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滥权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的现象日益严重。对股东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对原告的资格限制应放宽。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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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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