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如何抵减期初挂账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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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培龙.“营改增”如何抵减期初挂账税款[J].税收征纳,2013(11):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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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培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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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试点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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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款 挂账 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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