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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证人是否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姓名:张成龙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
摘    要:
一、案情简介1997年4月2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4月10日C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申请人(即A公司)如不能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偿还贵行付汇款项和押汇本息时,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7年6月5日,信用证项下货物单据到达,B银行凭A公司出具的信托收据放单.97年11月28日,B银行与A公司又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押汇到期,A公司未能归还押汇款项,B银行依法起诉A公司和保证人C公司,要求被告偿还押汇金额.

关 键 词:银行 远期信用证 不可撤销担保函 担保法 主债权 进口押汇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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