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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政府规制的目标探究
作者姓名:黄冬梅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福建,漳州,363000
基金项目:漳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SS05030)
摘    要:
由于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的范畴,它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和竞争性,特别是高等教育;同时教育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政府必须为每个公民提供充足的受教育机会。为此,政府必须发挥教育收费作为价格机制的作用以提高效率,同时又必须对其失灵进行必要的规制,使教育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实现教育的目标。

关 键 词:政府规制  价格规制  教育收费
文章编号:1672-2728(2005)12-0197-04
修稿时间: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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