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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企业如何实行税利分流
引用本文:
田涌.不同类型企业如何实行税利分流[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0,0(2):36.
作者姓名:
田涌
作者单位:
湖北省咸宁地区税务局政策研究室
摘 要:
马克思曾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依据上述理论,国家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应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国家作为政权机构,具有政治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能。国家为了行使权力及职能,必须参与企业纯收入的分配,以取得刚性收入(税收),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具有经济权力(所有权)和经济管理的职能,因而,又应当参与企业净所得分配,以取得弹性收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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