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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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燕.浅议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2(1):8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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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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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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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的公共性即政府为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属性,这是政府的根本属性。政府的自利性即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外,还具有为个人及其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这是政府的重要属性。正确处理和对待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对我国市场化过程的顺利推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点:一是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性,又要划定其合理的边界;二是既要鼓励政府合理的自利性,又要抑制其不合理的自利性;三是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使两者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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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职能 公共性 自利性 社会正义 法制建设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4)01-0082-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6日 |
On the Publicity and the Selfishlization of the Gover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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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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