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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宋丽敏,蒋霞.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4(14):288-288.
作者姓名:宋丽敏  蒋霞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河北石家庄050700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处理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作出稳妥的处理,是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法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无足为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严格遵循立法精神,以遏制刑讯逼供等严重非法取证行为为首要目标.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属于非公权性质的行为,对其不当取证行为的制裁及对被侵权人的法律救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设置该规则应当采用最低且必要原则,以减少其可能对实体正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侵权责任  司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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