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的确定及其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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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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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30条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该问题又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企业在对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转回时,“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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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 账务处理 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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