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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的几点异议
引用本文:易萍.对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的几点异议[J].新智慧,2001(20).
作者姓名:易萍
摘    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销售活动中“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并将销售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此,本文提出几点不同的看法。1.现金折扣作为商业信用筹资方式的一种,以折扣优惠吸引购货者尽快付款,使企业尽早收回货款。但由于现金折扣属于销售活动的一项具体业务内容,其发生必须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销货方来讲,它是销货折扣,从购货方来讲,它则是购货折扣。可见,其结果仅仅起到了回笼资金(或融资)的作用,其作为筹资费用处理是欠妥当的。2.与现金折扣的本质不相符。在赊销业务中,如果能够确定当期客户将享受的现金折扣金额,就应以销售收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收入入账。反之,则在期末应估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坏账损失。因此,从本质上讲,现金折扣实际是计算销售收入的一个减项,是选择销售策略时引起的一项或有损失,即类似坏账损失,它并不具备“费用”应有的一般性特征,在损益表上应列作销售收入的减项,而不能列作财务费用。3.将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处理,势必造成“当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并在折扣期内付款而使企业提早收回款项时会发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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