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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作补充规定
摘    要: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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