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美国和欧盟有非常成熟的兼并审查制度。2008年中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受到了西方的广泛关注。中国的兼并审查在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与美国和欧盟既相似,又有区别。由于中国的历史、目标和当前的问题明显不同于美国和欧盟,因此《反垄断法》在审查兼并所考虑的因素方面已超出了兼并的竞争效果的范围,而包括了兼并对"竞争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际社会应给予中国发展和完善反垄断法的空间,使中国能够在不对国际商业施加负担的情况下实现其特有的目标。对于兼并审查的程序,中国应考虑发展和明确申报体系中有关"控制"的标准,并在条例中规定下来,使其更加可行,以达到在不对国家主权造成侵害的前提下减少对跨国兼并威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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