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自愿披露 |
| |
引用本文: | 郭菁.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自愿披露[J].四川会计,2001(11):46-47. |
| |
作者姓名: | 郭菁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
| |
摘 要: | 1993年我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中期报告,此后一直都由证监会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2001年4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我国才有了第一份自愿披露的中期报告———2001年4月25日上港集箱公司季度报告,随后又有25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第一季度报告,其中包括11家ST公司,6家PT公司。为何这26家上市公司会自愿披露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本文将进行探讨。1.代理成本。按照…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季度财务报告 代理成本 机构所有权 信息不对称 资金成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