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会计法》过程中的几个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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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玉敏.学习新《会计法》过程中的几个疑点[J].商贸与会计,2001(2):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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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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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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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说明《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列为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这是新《会计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意在针对性地解决会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在《会计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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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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