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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会计法》过程中的几个疑点
引用本文:曹玉敏.学习新《会计法》过程中的几个疑点[J].商贸与会计,2001(2):42-44.
作者姓名:曹玉敏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摘    要:《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说明《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列为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这是新《会计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意在针对性地解决会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在《会计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

关 键 词: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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