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界定与征缴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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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斯仪.新《税收征管法》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界定与征缴实务[J].福建税务,2001(6):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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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斯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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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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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收实务中,征纳双方常常面临税收滞纳金的征缴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八项条款涉及到了税收滞纳金的征缴问题,内容上也较旧法有了大的增改。如何正确地认识滞纳金的性质,藉此界定滞纳金适用的对象范围(即对人的效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时间范围(即对滞纳时间的裁量),从而依法规征缴滞纳金,对于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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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滞纳金 性质界定 征缴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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