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下的商标使用——以我国新《商标法》为中心的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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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建良.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下的商标使用——以我国新《商标法》为中心的观察[J].中华商标,2014(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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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建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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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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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商标权是私权,它真正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商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而不是商标,因为经营者只有在长期使用中才能将商标和商品(服务)联系起来,商标才具有显著性,才能发挥其识别功能,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进而衍生出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英美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认为,经营者通过对经营标志长期使用和持续投入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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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取得制度 商标权 商标使用 注册 类似商品 经营者 识别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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