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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贷款办理公证
引用本文:喻秋阳.试论抵押贷款办理公证[J].湖南经济,1996(1).
作者姓名:喻秋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分行
摘    要:抵押贷款办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申请,依法对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抵押物清单、抵押凭证和财产抵押契约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本文试就抵押贷款办理公证的必要性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抵押贷款办理公证,有关法律条文早已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在签订抵押契约程序时也规定了,抵押价值需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才能签订《财产抵押契约》,抵押契约应经公证机关生效后,在该契约规定的最高额和有效期内,银企双方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通常包括: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而在实际工作中,抵押贷款是经过选择后仅限于外资、合资、区街、乡镇集体和个体企业,相对来说,银行经营风险性均比较大,特别是企业效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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