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 |
| |
引用本文: | 刘华伟.小议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J].中国房地产,2003(5). |
| |
作者姓名: | 刘华伟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权籍处 |
| |
摘 要: | 上海即将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明确提出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提出:“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三)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房地产分割、合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