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12月4日,时值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方芯,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芯,方芯收到通知书后,当场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芯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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