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中的价值补偿制度研究 |
| |
引用本文: | 许子兴.合同解除中的价值补偿制度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54-63. |
| |
作者姓名: | 许子兴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在“法定清算关系说”视角下,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即进入一种清算关系,产生恢复原状之义务,然而返还义务人却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返还不能。是否直接禁止买受人的解除权与是否需要其承担价值补偿义务殊途同归,似乎更是协调配合一国法律制度内部各个规则的问题。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返还不能时,买受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负价值补偿义务,但其在知晓解除事由之后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此优待;可归责于卖方或不可归责于双方致使返还不能时,买受人不负价值补偿义务。对于价额补偿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数额原则上仍具参考性,在返还义务人意思决定有瑕疵时,应当按照客观价值确定。
|
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 法定清算关系说 价值补偿 风险负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