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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在送货回单底联上加口注内容 无效
引用本文:周琳.单方在送货回单底联上加口注内容 无效[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
作者姓名:周琳
摘    要:<正>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1995年至1998年问发生业务,但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给乙公司送货时,预先仅在送货回单的底联上写有:"本约定如有争议,同意由发货地法院管辖"等字样,而甲公司签收并收执的一联上并没有写此字样。事后,甲公司因乙公司没有支付货款,而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有异议,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管辖权问题首先要明确本案中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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