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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方税务局 汉中市总工会关于汉中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的实施办法
摘    要: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试点的通知》精神,确保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

关 键 词:地方税务局  企事业单位  工会经费  总工会  汉中市  地税机关  办法  经费工作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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