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试点的通知》精神,确保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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