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有新规定 |
| |
摘 要: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通知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下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押,应计人产品成本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拍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2)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需给予退还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根据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