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跳槽法则
引用本文:王桂玲.跳槽法则[J].山东劳动保障,2004(9).
作者姓名:王桂玲
摘    要:跳槽是人力资本流动的方式之一,易引发纠纷。如何看待跳槽?笔者认为,既不应该鼓励,也不应该限制。但是,跳槽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一、合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