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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应享有合法权益
引用本文:陈衍潮,陈观明.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应享有合法权益[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40-41.
作者姓名:陈衍潮  陈观明
摘    要:“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这一观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如何准确地运用这个“稳定器”,当前情况下,能对这个“稳定器”运用自如的人还是不很多。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对促进改革、保险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必须使人们对保险业有较为详细的了解,比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保险公司有些什么类型,某个公司有些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人们如何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品种,如何办理保险的投保与索赔手续,如何选择保险中介人,产生保险纠纷后怎样处理,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人们准确使用这个“稳定器”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即将成为WTO成员国的情况下,各保险市场主体为适应竞争和发展的需要,都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档次上狠下功夫。

关 键 词:投保人  保险合同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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