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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
引用本文:许凌志.论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10):105-107.
作者姓名:许凌志
作者单位:广西社会科学院,广西,南宁,530022
摘    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是侵犯商业秘密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我国应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对恢复原状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分别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以此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商业秘密权  归责  恢复原状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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