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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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华振.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J].经济导刊,2005(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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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华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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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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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上市公司被人为地分为流通和非流通的两种类型,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持的流通股,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持有的非流通股,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的股东。 “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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