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后可收回金额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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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越峰.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后可收回金额的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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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越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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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飞利宁深冷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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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英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正常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同时,冲销没有转回的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增加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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