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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
引用本文:张蹇.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J].新西部,2008(4):22-24.
作者姓名:张蹇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我国在入世承诺中选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即行政复议和法院司法审查.但是我国承诺的是法院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责是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主流,我国的承诺确认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采取了法治国家通行的司法终审模式,符合了当前法治发展中的司法审查主流.但是,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实施.

关 键 词:WTO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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