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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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蹇.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J].新西部,2008(4):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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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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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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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入世承诺中选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即行政复议和法院司法审查.但是我国承诺的是法院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责是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主流,我国的承诺确认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采取了法治国家通行的司法终审模式,符合了当前法治发展中的司法审查主流.但是,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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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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