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条款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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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芳霞.从保险条款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完善[J].浙江经济,2005(15):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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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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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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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首开国内律师过错责任赔偿之先河,承诺如果因法律服务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将以律师服务费10倍的数额进行赔偿。1996年,我国《律师法》出台,其第49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自此,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才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律师法》并未涉及律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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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律师事务所 保险条款 《律师法》 责任赔偿 法律服务 赔偿责任 经济损失 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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