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重大项目稽察立法十分紧迫——关于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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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国胜等.启动重大项目稽察立法十分紧迫——关于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浙江经济,2014(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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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国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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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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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大项目稽察制度,是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管的三个制度之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浙江省于2002年成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并于2003年印发了《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经过近十年的实践,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依据仍然是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稽察工作的依据层级较低,为稽察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了制度性障碍。因此,加快推进重大项目稽察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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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项目稽察工作 立法工作 浙江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稽察特派员 重大项目 投资体制改革 项目监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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