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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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冰,刘文军,于永春,骆洪文.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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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冰 刘文军 于永春 骆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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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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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3)申报、纳税①国内交易a中期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短期申报的除外)在课税期间开始6个月后的两个月内,要申报、缴纳上一课税期间实纳消费税额的一半。但对于在上一课税期间实纳税额超过500万日元的企业,原则上其中期申报、缴纳应有三次,每次缴纳上一课税期间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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