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关于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各地存在立法层级低、内容结构形式多样、认定标准未达成普遍共识等问题,成员权益难以保障,应从法理层面重新审视这一难题。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双层建构理论的提出既回应了历史逻辑、规范逻辑和自治逻辑,又是对现有实践冲突的弹性调和。成员资格认定应区分为基于集体财产基础上的原生性成员资格认定和基于实质贡献基础上的自治性成员资格认定。原生性成员资格认定应采“户口+社会保障标准”,立法表达为“初始取得”;自治性成员资格认定应采“实质贡献+程序通过标准”,立法表达为“加入取得”。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在《民法典》中运用引致判断条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体系衔接,在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的立法技术上应遵循“具体列举+兜底条款”模式,以保持规则内容的适度开放性;在内容安排上,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重构双层认定标准体系并进行程序性补足,全面构建成员资格认定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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