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完全认缴资本制和取消验资程序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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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瑞星.施行完全认缴资本制和取消验资程序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J].商,2014(44):216-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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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瑞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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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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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公司法》,施行完全认缴资本削并且取消了验资程序,这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引出了一系列问题: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导致超低注册资本的公司出现。而一旦这些公司侵犯了债权人权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动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债权人权益?2.已认缴而未实缴的注册公司在以现有资本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而债权人在未提起破产程序时。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3.在取消验资程序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股东出资的完全性和适当性?在核实股东已经出资的完全性和适当性时,是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4.我们还应该通过哪些行政方法促进市场交易主体的知情权,以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创造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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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缴资本制 验资程序 债权人 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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