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对水泥等灾后重建物资实行临床价格干预 |
| |
摘 要: |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通知指出,对灾区重建所需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区域性较强的物资出厂、销售价格以及钢材销售价格,灾区及周边省份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期对救灾物资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过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等方式,保持价格稳定。有关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顾全大局,加强价格自律,努力稳定企业产品价格。
|
关 键 词: | 价格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 物资价格 灾后重建 水泥 临床 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