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发票取得的管理--学习新《会计法》的一点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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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春.谈发票取得的管理--学习新《会计法》的一点体会[J].绿色财会,2001(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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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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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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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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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 | 200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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