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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发票取得的管理--学习新《会计法》的一点体会
引用本文:张永春.谈发票取得的管理--学习新《会计法》的一点体会[J].绿色财会,2001(11):40.
作者姓名:张永春
作者单位:吉林省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
摘    要:新<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修稿时间:20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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